贺春林律师主页
贺春林律师贺春林律师
139-0738-5814
留言咨询
贺春林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案件(罪轻)辩护词
来源:贺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1580
被告人欧**故意杀人案
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欧**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欧**的辩护人。做为辩护人,在充分尊重该案客观事实、尊重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娄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对该案部分事实的认定未“忠实于事实真相”。具体体现为:
起诉书认定:“就在欧*开返身之际,欧**持匕首朝欧*开的右肩膀处捅刺一刀”。如此认定,未忠实于事实真相。
据公诉机关向合议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当时的事实应为:被害人欧*开之所以在左手臂受伤后返身,是为了取(拿)欧中凡挂在屋外的鸟铳并准备去伤害被告人欧**,而被告人欧**之所以去捅刺被害人,是为了制止被害人取鸟铳来伤害自己。如此情节,起诉书却不予认定,很明显,极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娄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欧**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1法律规定:
据《刑法》第232条、第234条之规定,要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关键点则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据公诉机关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得出被告人欧**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的结论。
2、该案客观事实:
①从被告人欧**与被害人欧*开之间在案发前的关系分析:
被告人欧**与该案被害人欧*开在案发前系堂兄、弟关系,且在案发之前,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比较融恰。据此事实,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欧**也不可能会产生将欧*开置于死地之想法或动机;
②从该案案发原因分析:
据被告人欧**的多次供述,结合欧红梅的证词,同时结合相关书证(电信)材料,反映出来的该案客观事实为:被告人欧**在知道并确认该案被害人欧*开与自己的妻子欧红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之后,想到与被害人系堂兄弟关系等,当时心中确实很气愤,但当时的想法也仅仅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即将被害人打一顿),也没有产生要置欧*开于死地的想法;
③从该案具体案发经过分析:
据被告人欧**的供述及欧中凡等人的陈述,欧**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应分前、后二部分:
*开始被告人欧**与被害人在马路上边谈边走、欧*开知道欧**已清楚其与欧红梅的关系之后,欧*开的反映为:迅即将欧**推开并讲“搞了你老婆、你又能怎样?”,之后双方才发生纠纷、弄扯,此阶段,被告人欧**仅用匕首挥舞,将被害人欧*开左手臂等处弄(划)伤;
*该案被害人欧*开见自己受伤以后,发现欧中凡家房屋外墙上挂有一支鸟铳,即讲要拿鸟铳打死被告人,并随即准备用右手去取鸟铳。被告人欧**见状,即用匕首去刺(捅)欧*开右手,因欧*开在转身,故匕首刺入其右后背部。之后,被告人欧**再无其他伤害行为。
据上述事实分析,被告人确实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故意。
④从被告人欧**伤害被害人具体部位来分析:
据该案证据材料反映,被告人欧**伤害被害人之部位属于欧*开的左手臂、右肩膀,该部位均不属于人的致命部位。故很明显,该案被告人欧**在纠纷过程中均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故意。
⑤从被告人欧**伤害被害人之后的反映来分析:
据案卷材料反映出的客观事实,被告人欧**把匕首从被害人右背部抽出、发现被害人身上出血以后,即刻感到十分害怕、即刻停止且未再伤害被害人、即刻离开了案发现场。如果被告人欧**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在当时完全可继续实施犯罪、直到其目的(即置他人于死地)达到。
故根据上述客观事实综合分析,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根本就得不出被告人欧**具有非法剥夺欧*开生命故意的唯一结论。
三、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该案被害人欧*开过错明显的结论,其如下行为对该案的进一步激化起了直接的推进作用:
1、自20142月开始,该案被害人欧*开作为有妇之夫、被告人的堂兄,即开始与被告人之妻欧红梅保持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蓄意破坏了被告人家庭;
2、被告人欧**自妻子欧红梅处得知被害人与其妻的关系、找被害人理论过程中,被害人欧*开非但不向被告人解释、道歉,相反还推、搡被告人、讲气话,致使矛盾激化;
3、被害人激化矛盾、左上臂受伤以后,看见欧中凡房屋外墙挂有鸟铳,在讲“要用鸟铳打死被告人”之时,又转身去取鸟铳,欧**见此才用手中匕首去刺(捅)被害人的右手,因被害人在转身,故刺捅到其右背部,导致该案发生。
、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被告人欧**在侦查阶段的表现,充分说明被告人欧**认罪态度好,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悔罪表现(坦白情节),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案发之后,被告人欧**家人也力所能及赔偿了被害人。
对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
五、对于附带民事原告的赔偿问题,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精神,对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充分尊重该案客观事实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本辩护人发表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欧**从轻处罚。

辩护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贺春林 律师
20151130
以上内容由贺春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贺春林律师咨询。
贺春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336好评数17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娄底汇天国际大厦八楼
139-0738-581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贺春林
  • 执业律所: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3*********74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娄底
  • 咨询电话:
    139-0738-5814
  • 地  址:
    娄底汇天国际大厦八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