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春林律师主页
贺春林律师贺春林律师
139-0738-5814
留言咨询
贺春林律师亲办案例
妨害公务案成功辩护词
来源:贺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844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曾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做为辩护人,在尊重该案客观事实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77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新检刑诉(2010245号起诉书对该案部分事实的认定上没有忠实于事实真相,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
经庭审反映出的事实是:炉观镇政府、炉观派出所及游家派出所协商处理之后,曾多次承诺卿岳龙会在200912月底前及2010年元月10日以前做出处理,但相关部门就是不履行承诺,以致发生2010年元月12日事件。据此相关部门尤其是游家派出所对该事件的激化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据整个案卷材料及公诉机关的举证,均无证据能证明游家派出所及新化公安局多次通知了被传唤人卿某的所谓事实。
据辩护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均能证明游家派出所的干警陈某彬曾某柏在与荷叶村民发生纠纷过程中,殴打了村民即殴打了被告人曾某王某洪
起诉书虽然表述有被告人曾某用砖头多次掷向陈某彬的情节(未有证据证明),但对于陈某彬的手指受伤到底是何因却未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陈某彬2010317日亲自出具与王某洪收条就可以证明,王某洪不是支付赔偿款,而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陈某彬的费用。
二、该案案发以后,新化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在程序上违背了如下法律规定:
据公诉机关向合议庭提供的证据就能看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除了游家派出所参与该案干警人员的证词以外,就是纠纷另一方即肖某英方的证词,还有就是替肖某英方说话的劳施特公司人员的证词,而对被告人曾某有利的证据即荷叶村村民的证词则不提供,也不调查取证,更谈不上采纳与被告人曾某有亲属关系证人的证词了。
三、据新检刑诉(2010245号起诉书认定的客观事实,结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得出新化公安局游家派出所不是依法执行公务的正确结论:
据新检刑诉(2010245号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在2010年元月12日,游家派出所干警陈某彬等人到达现场时,被传唤人卿某并没有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现场没有发现其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游家派出所干警陈某彬之所以要对卿某实施口头传唤是源于在2010年元月12日以前卿某参与了殴打了黄国新事件即是源于卿某以前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对于口头传唤、传唤证传唤的前提,《治安处罚法》第82条规定得相关清楚即口头传唤是针对于现场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且还须出示工作证件,同时还须告知传唤原因及依据;传唤证传唤是针对于不是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且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还须告知传唤原因及依据。
结合游家派出所干警在2010年元月12日事件中的行为来分析,游家派出所干警对被传唤人卿某传唤使用口头传唤是错误的,同时对卿某传唤既没有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也未出示工作证件,更没有将传唤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此前提下,能说明游家派出所干警是依法执行公务吗??做为行使公权力的游家派出所干警不依法执行公务,相关部门不去追究违法执行公务的责任人而去追究本是弱者的被告人曾某,这是源于何种道理?又是源于哪条法律?
四、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得出被告人曾某不具有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
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要看具有执行公务的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工作人员是否明确表明了身份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无侵权行为等加以证明。而据新检刑诉(2010245号起诉书所认定的客观事实,新化公安局游家派出所干警到达现场以后,一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二没有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还殴打了被告曾某王某洪,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据此就可以得出被告人曾某在该案中确实不具备有妨害公务直接故意的正确结论。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77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做出评判时,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依法宣告被告人曾某为无罪。
辩护人:宇能律师贺春林
00年八月六日

以上内容由贺春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贺春林律师咨询。
贺春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343好评数17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娄底汇天国际大厦八楼
139-0738-581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贺春林
  • 执业律所: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3*********74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娄底
  • 咨询电话:
    139-0738-5814
  • 地  址:
    娄底汇天国际大厦八楼